合法引用他人著作的重要性

研究者在進行學術寫作時,經常有必要引用他人的文獻。畢恆達(2020,頁81)指出,在學術論文中撰寫文獻回顧,其目的是「說明本論文在相關學術領域裡的位置,並據以導出其主要研究問題所在」;換言之,為瞭解相關領域內既有的研究成果,研究者必須先閱讀並整合相關文獻,在前人已經完成的研究基礎上,進一步補充或修正既有論述的不足之處、指摘其謬誤、以做為其展開全新論述的基礎。因此,正確且確實的引註可作為研究者對自身論述的憑據,也能讓對某特定議題或論點有興趣的讀者得以查閱相關文獻,以便深入瞭解爭議的細節。

是否妥適引用他人著作,除了會影響一篇論文在學術方面的評價外,由於在自己的論文中援引他人著作,形式上往往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的著作,更可能引發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合法性問題。

具體來說,一般論文寫作時,如果在論文裡直接複製一張他人繪製的圖表或一段文字,會涉及「重製權」(參見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同法第 22 條)。另外,如果先將他人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撰寫的文獻,翻譯為中文後,再引用該著作,可能進一步涉及「改作權」(參見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同法第 28 條)。再者,於自己的論文中引用他人的著作後,該論文如果透過期刊、書籍等形式出版,對外提供給公眾,這樣的行為還會涉及「散布權」(參見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2 款、同法第 22 條)。由於上述的重製權、改作權、散布權,都是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的權利,研究者如果沒有事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就在自己的論文中複製、翻譯他人的著作,都可能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然而,著作權法的規範,除了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外,還有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目的(參照著作權法第 1 條)。試想,如果要求研究者一律必須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後才能引用其著作內容,實質上可能會面臨許多困難,以致妨礙資訊流通、學術發展等社會公益(例如,一篇論文的作者可能有許多位,研究者如果要逐一聯絡所有著作權人取得授權,可能曠日廢時;或者因為學術見解不同,某 A 教授如果想引用某 B 之見解加以批判,某 B 不見得樂意授權等)。

基於上述的理由,我國著作權法設有權利限制規定,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研究者不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即得引用、或在引用時翻譯、散布該著作(參見著作權法第 52 條、第 63 條第 1 項與第 3 項規定、第 64 條、第 65 條第 2 項),也不致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疑慮。

本單元的目的,就是希望研究者可以體認到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的重要性、進而理解其規定內容與要件,從而在未來撰寫論文時可以避免不小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