蒐集個人資料的告知事項及方式

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的告知事項

《個資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不為告知行為:


非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的告知事項

《個資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 15 條或第 19 條規定蒐集非由本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本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所列事項。

依上述法條內容,向個人資料之本人以外的第三人蒐集個人資料,在「處理或利用」前,還是要向本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以及第 8 條第 1 項所要求告知的事項。這樣能使當事人明瞭其個人資料被蒐集情形,並得以判斷提供該個人資料之來源是否合法,並及早採取救濟措施,避免其個人資料遭不法濫用而有損權益。

例如,英文補習班打電話跟小琳聯絡,向小琳推薦補習班的課程。此時,打電話的行為,就是「利用」小琳的個人資料。英文補習班應先向小琳告知,從何處蒐集取得小琳的電話,並說明相關事項,包括蒐集電話號碼之目的,電話號碼利用的期間,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權利等。

《個資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免為告知義務:

  1. 有第 8 條第 2 項所列的情形之一。
  2. 個人資料已由本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如自己在部落格公開個人資料,或政府機關依法公布的資料。
  3. 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的情形。例如當事人昏迷不醒,且無法得知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時(劉佐國、李世德,2015,頁54)。
  4. 基於公共利益目的之必要所為的統計或學術研究,並且該資料經處理後或揭露方式,無法識別特定當事人。
  5. 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想一想

需要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的情境

基於《個資法》的規範,以下哪一種蒐集資料的情境需要告知當事人資料來源?
(單選)
透過公開的網路蒐集網路部落客的 email,並邀請部落客協助撰寫產品試用心得。
留學補習班為了招生,向補習班學員購買其朋友及同學的個資。
新聞媒體為了讓大眾瞭解食品安全事件,公布衛生福利部檢驗不合格廠商名單。
小光因學術論研究需要,使用健保資料庫中提供的 200 萬筆個人健保資料,進行分析利用,且在論文發表時,不會揭露任何個人資料。
參考答案

告知方式

關於蒐集個人資料的告知方式,根據《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向本人或非向本人蒐集個人資料,其告知的方式,可以用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可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的方式為之。所以,蒐集個人資料的告知方式並不以書面為限,只要可以使當事人知道的任何方式皆可以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