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性資料的特別規定

有一些資料特別敏感,稱為特種資料或敏感性資料,包括「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

這些資訊因為特別敏感,原則上禁止蒐集處理利用。但在特定的例外情況下,仍然准許蒐集處理利用。

《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法律明文規定。
  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 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6.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想一想

何者為《個資法》規範之「不得蒐集」的個資?

郝教授為了瞭解班上同學的基本資料,於是他要求學生在開學當週繳交以下五種資料。請問哪一種個人資料,即使郝教授有清楚告知學生蒐集的目的,基於《個資法》的規定,郝教授原則上不得蒐集?(單選)
姓名
性別
連絡電話
病歷資料
過去曾參與的社團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