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論

    1. 人體/人類研究倫理課題

臺灣人類學相關課堂講述研究倫理者,並不多見。部分教師教授研究方法時,可能稍以有限時數說明,但,不會將之視為非常困難或頂極重要的課題。畢竟,許多例子顯示,只需要按照前輩學者作法,即可達到前文所論之研究者與被研究者交融之境地,「到時候就知道怎麼做」或許是一典型的態度。更何況,人類學在臺灣百年來,受控違反研究倫理案例,屈指可數,因此,它根本是一不是問題的問題。

然而,今日面臨研究倫理時代的到來,人類學者也必須謙遜待之。重新認識何謂研究倫理,可能是第一課。然後再多和自我經驗相互比較,看看有無需要調整之處,當然亦可大方提出問題,一起討論,尋求理解。


    2. 研究者之自我倫理執著

部分學者認為過去作法並無不妥,因為田野很順利,後續也沒任何負面的事件發生。這是學者對自律過程之自我正面認定的典型。我們很難說那有何問題,但,同樣的,是否研究結局就如此圓滿,恐怕也不盡然。問題就在於,傳統上學者一方並不感興趣於被研究者如何看待他們,也就是不重視原住民觀,所以,較不易發現可能的問題所在。研究者自我倫理執著是人類學百年來積累下來的學科傳統,畢竟rapport有被認真努力求得了,其餘事情根本不足以影響。


    3. 醫學與社會人文之別

美國大學裡的研究倫理,概分成醫學(medical)與非醫學(non-medical),前者有不少侵入性、檢體取出、藥物、以及醫療器材實驗等等作為,後者則多數單純屬於人與人互動的權益考量。體質/生物人類學可能屬於醫學領域,社會文化人類學則應在非醫學範疇。在臺灣,醫學審查已近30年之久,非醫學則自2009年起步籌備,2012年起才由國家機關訂下審查規範。但是與醫學息息相關而法制化了的《人體研究法》,則晚至2011年才公布施行。社會文化人類學的研究課題大致多在該法規範之外。


    4. 研究倫理審查

不過,人文取向的人類學或可免於《人體研究法》的制約,但,在原住民相關課題上,卻面對了一更難輕鬆圓說的挑戰,那就是原住民的集體權。到底某一特定群體是否擁有個人權利之外的集體權,一直是一引起廣大辯論的話題,而原住民族就是一常見宣稱具備集體權條件的團體。有意思的是,臺灣就是一接受該理念的國家。到目前為止,至少有《原住民族基本法》和《人體研究法》就清楚規定學術研究必須獲得原住民族同意才能進行。雖然,到底如何才算是獲得同意,尚未有最終具體定奪細則,但,無論如何那就是一種集體權的展現,研究者應有此認知。



    5. 雙重約制: 組織審查與族群部落審查

大學或學術機構設立的研究倫理審查組織稱作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簡稱IRB,而原住民行使集體權的審查組織為internal review board,簡稱也是IRB。兩種IRB在美國早都存在,欲研究原住民課題的教授學生,多半要送經它們審核同意。臺灣現有前者IRB,而後者則待原住民事務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執行辦法細則,或者《原基法》相關子法通過,才會正式上路(*註1)。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將來進行原住民研究,送交此二組織審查的機率大增,而此事早已引起不少人緊張萬分。


*註1: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已於2016年1月4日發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詳細內容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