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倫理實踐準則

1. 自願參與,告知後同意與保密

1.1 社會工作研究者從事研究之前,應在適當時機取得研究參與者自願簽下的知情同意書,拒絕參與者不應受到任何暗示性或實質性的剝奪或懲罰;不得利用不正當的誘因吸引參與者,應注意參與者的福祉、隱私及尊嚴。

1.2 當研究參與者為兒童或因故無法提供知情同意書,社會工作研究者應對參與者提供適當的解釋說明,給予對研究流程表達同意或反對的機會,取得參與者在其能力範圍內的同意,並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理人自願簽下的知情同意書。

1.3 若研究參與者來自社會福利機構,社會工作研究者應主動配合機構內之相關審查規定,研究計畫及訪談內容應事先通過該機構之審查過程,並獲得機構同意後始得進行研究。

1.4 社會工作研究者在取得知情同意時,知情同意書的呈現應以研究參與者可以理解的語言文字或溝通能力為準,知情同意書的內容應包含研究的本質、範圍及研究參與者所被要求參與的時間、參與研究所可能帶來之風險及利益,以及提供研究參與者之申訴管道。

1.5 社會工作研究者應充分告知研究參與者有「拒絕參與研究」和「隨時退出研究」的權利,且於研究中所接受的任何專業服務及未來獲取社會工作服務之管道並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1.6 社會工作研究者應以書面或其他影音方式妥善保存研究參與者所自願簽署之知情同意書,確保參與者及其資料的匿名性及保密性,並應告知參與者有關保密的限制、保密所採取的方法步驟及研究資料未來將銷毀的時間。

1.7 除非知情同意書明確陳明,社會工作研究者在報告研究結果時應刪除任何可辨識研究參與者之資訊,以保護其隱私。若牽涉研究參與者之聲音、影像、肖像之資料,社會工作研究者必須經參與者授權同意後,始得發表。

1.8 社會工作研究者應確保所蒐集之資訊僅和所牽涉之相關專業人士進行討論,資料之使用僅限學術目的且不可挪做他用。

2. 傷害最小化

2.1 社會工作研究者應將研究參與者的利益置於個人及研究計劃利益之上,並確保參與者不會受到任何未被告知的生理、精神或情緒上的不適、壓力、傷害和剝奪。

2.2 社會工作研究者應以研究參與者的福祉為優先考量,特別是因年齡、健康、障礙或社會因素而成為弱勢者,應積極保護其不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的傷害、不適、危險,以及不合理日常生活干擾或未被告知隱私侵犯。

2.3 社會工作研究者應說明參與研究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好處,盡力去察覺研究對研究參與者造成的生心理傷害或不良影響,並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將傷害降至最小,協助研究參與者取得合適的支持性服務之管道以消除不良的影響。

3. 避免欺騙

3.1 社會工作研究者應避免於研究中採取欺騙的研究步驟,除非已無其他替代性的研究方法,則應預測該研究方法不會造成參與者傷害,同時證明該研究方法的利大於弊。

3.2 社會工作研究者執行研究或研究設計牽涉隱瞞、欺騙或不需知情同意書的程序,則需經過嚴格且具公信力單位的檢視。

3.3 社會工作研究者的研究執行牽涉刻意隱瞞時,應於事後告知研究參與者並取得其同意,才可進行發表。

4. 避免雙重關係及利益衝突

4.1 社會工作研究者應確保研究的獨立性,並應仔細檢查其研究設計、研究契約、資料歸屬、財務管理、研究角色等,避免產生可能的利益衝突。

4.2 當社會工作研究者與研究參與者間存在雙重關係或任何潛在或實質的利益衝突時,社會工作研究者應向研究參與者清楚說明之,並採取適當行動解決此問題。

4.3 社會工作研究者應提供一具公信力之客觀申訴管道,並主動告知研究參與者該項資訊,尊重研究參與者表達意見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