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抄襲:未經授權重複發表研究成果或重複申請計畫

另一種與抄襲類似的違反類型,是所謂的「自我抄襲」(self-plagiarism),主要作為是未經授權而重複使用自己過去的文字或研究資料(text or research data recycling/reuse)。舉例來說,若研究者將同一份研究資料、學術著作、研究計劃書或研究概念等重複用於申請不同的研究經費獎補助,或重複發表、出版在不同的刊物或研討會上,情節嚴重者便可能構成自我抄襲、「一稿多投」(duplicate submission),或「重複發表」(duplicate publication)等問題,「重複發表」與「一稿多投」的差異性,在於前者是已經完成了多處發表的完成式,而後者則是尚未成功發表的投稿進行式。這些問題甚至可能產生侵害補助或出版單位之著作權的法律問題。

國內外許多補助研究經費的單位,或學術期刊和研討會,多有明確規定研究者不可以重複申請獎補助,或重複出版實質相同(或過於類同)的研究資料和著作,也不可以一稿多投。假設已錄取之研究計畫書或著作被查出一稿多投,研究者通常會被要求繳回補助經費,或被撤銷刊登的資格,同時也可能影響其日後申請經費或投稿期刊時的成功率。

值得留意的是,有些作者會認為重複使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於新作時,由於自己就是原著的作者,故無自我引用之必要,因此,他們會重複使用先前著作中的文字或概念,但卻未做正確的内文引註,也未將它們列於參考文獻中。

事實上,研究者不應該刻意隱瞞個人曾發表過之相似的研究成果,此舉會誤導審查人或讀者對新作之貢獻度和創見度的判斷。是否構成自我抄襲,仍須視重複使用之文字或研究資料的內容和幅度而定,包括是否有取得授權、是否有誇大創新貢獻,或抄襲內容是否為論文的核心部分等。

此外,不合常理地過度分割同一份研究的成果,再進行發表或出版,也是不符研究倫理的做法,這種行為稱為「分散發表」 (piecemeal/fragmented publication)或「切香腸式發表」(salami publication or salami slicing)。這種狀況常發生在承擔發表績效壓力的研究者身上,他們為了在有限的時間内使用最精簡的研究資源,達到最多的發表篇數,因此會透過分散發表來增加論文的數量。然而,當研究者將一個原本可以在合理篇幅內即完整詮釋的研究,過度分割成數個小研究,並分散出版時,除了會造成研究倫理上的誠信問題外,也可能減損該研究的正確性、誇大研究的貢獻度,也容易使其他研究者看不到研究成果的全貌,甚至誤導研究界和社會大眾對該研究的詮釋及評價。

綜合言之,文字或資料的過度重複使用不但浪費學術資源,也容易誤導其他研究者或社會大眾,使他們對研究成果做出不切實際的詮釋;尤其對一些積極在尋求協助的人而言,這些不切實際的誤解可能會引起他們的過度期待,但當他們發現期待落空時,又可能產生更巨大的失落感,甚至造成其他的負面影響。研究者們務必慎防這類情事的發生。